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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7)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20日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应先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办理工商登记。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目前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②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②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注意: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没有“20%”的要求

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缴付其他各规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一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

  (2)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选出董事长,同时向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考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期限

  (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2)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3.外资企业的清算

  (1)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2)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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