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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11)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24日
导读: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知识点的指导讲义。

  二、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概念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或增加股份数额的法律行为。

  1.股份转让在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行为称为股权转让(或称出资的转让)。

  2.股份转让须依法进行。

  (二)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1.股份转让的地点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考题·判断题】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要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法律效力。( )(2006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3.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例题·判断题】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日注册成立,2009年5月1日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发起人甲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甲所持有的股份可以在2009年8月1日后转让。(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如果公司在经营期间,出于某种原因,需要削减公司注册资本,应当通过注销部分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为注销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收购本公司股份。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为其他公司所持有,在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后,公司就会因此而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但是公司职工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激励措施。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考题·单选题】2008年5月15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依股东大会决议收购了本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奖励公司职工。该公司现有已发行股份总额8000万股。下列关于该公司收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奖励职工的表述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2010年考题)

  A.公司可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400万股

  B.公司可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800万股

  C.公司用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可以从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支出

  D.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在2010年5月15日之前转让给职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题中,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为8000万股,则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400(8000×5%=400)万股。

  【例题·单选题】甲上市公司为奖励本公司职工,拟收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如果甲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额为2.5亿股,则该公司可以收购的股份数额最多为( )万股。

  A.250

  B.500

  C.1250

  D.25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数额。根据规定,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该公司可以收购的股份数额最多为25000×5%=1250(万股)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份。

  【考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8年考题)

  A.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B.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C.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转让的限制。根据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选项A不正确;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所以B选择正确;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所以选项C正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以选项D正确。

  6.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7.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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