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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13)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24日
导读: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公司债券”知识点的指导讲义。

  第八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有如下不同的法律特征:

  (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而股票的持有人则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无论公司是否有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而股票持有人,则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

  (3)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而股票持有人仅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4)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而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

  (5)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而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与公司经营好坏密切相关,故常有变动,风险较大。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2)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凡在发行债券时未作出转换约定的,均为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考题·判断题】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当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必须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2007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给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这部分内容与证券法律制度重复。(略)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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