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4.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题·判断题】甲股东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5%。甲股东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0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股东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6.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实施破产清算。
【考题·多选题】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解散事由的有( )。(2003年考题)
A.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B.甲公司被丁公司吸收合并
C.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D.甲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公司解散的情形。其中C选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D选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