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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19)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30日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责任承担

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追偿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人甲和乙承接一项审计业务后,因与客户串通作假账被处以罚款。对此罚款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B.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D.由甲和乙承担有限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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