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一、经济法的体系
1、宏观调控法——财务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财金计划调控法)
2、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分类体系)
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教材第4页)
行政法规——国务院: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等条例(教材第4页)
地方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教材第6页)
行政规章——国务院的部委:财务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等地方规章——省级政府
三、经济法的主体
1、主体界定:权利人+义务人(企业、个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外国人)
2、主体分类:按经济法体系也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受制主体
上述主体的行为:调制行为+受控(制)行为(即对策行为)
3、主体行为:调制行为:即宏观调控主体与市场规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
对策行为:即市场主体所从事的有经济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与纵向对策行为);
如:国家的调整利率即单方调制行为;
企业少报收入多计支出等以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即纵向的对策行为;
企业为取得竞争优势而实施的并购同类行业企业的行为即横向对策行为;
例:以下属于横向对策行为(BD)
A、依法纳税
B、不正当竞争
C、偷逃税行为
D、为达到笼断目的大规模并购同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