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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精粹第八章(3)

来源:233网校 2011年3月14日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欺骗性标示行为

1.仿冒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四种仿冒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虚假陈述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装、装潢或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注: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广告经营者;虚假陈述的内容是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除商业性标志以外的其他信息;虚假陈述的方式是对商品、服务或经营者自身所作的任何介绍;虚假陈述的目的是提高市场认知度,增加交易机会。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1.商业秘密的特征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2.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

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诋毁商誉的构成:

1.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作为竞争行为的诋毁商誉,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诋毁商誉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

3.诋毁商誉行为的客观方面。包括:①诋毁商誉行为是传播信息的行为;②传播的是虚假信息;③该虚假信息与竞争对手有关。

(四)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是行贿主体交易相对人中能够影响交易决策的个人,如企业的经办人员、业务员、业务主管、经理、董事、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子公司的母公司和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的总公司管理人员、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舰制权的国家主管机关公职人员以及其他能够影响交易决策的人等等。

注:(1)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2)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2.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以具有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的目的和故意。

3.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给付或收受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是行贿和受贿的客观方面。

(五)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有:

1.附巨额奖赠促销。经营者采用抽奖式的附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2.欺骗性附奖赠促销。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所附奖赠品伪劣。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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