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调控制度
1.价格监测制度;
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3.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
4.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二、价格规制制度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概念
(1)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3)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政府定价的范围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政府定价权限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4.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制制度
(1)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经营者依法承担下列价格义务:①合法经营,合理定价,合法获利;②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③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④明码实价。
(3)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价格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①固定价格、限定转售价格;②掠夺性定价;③哄抬价格;④价格欺诈;⑤价格歧视;⑥垄断高价、垄断低价;⑦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