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1.财政监督,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对财政收支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检查、督促活动。财政监督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②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2.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
(1)依法监督的原则;(2)独立监督的原则;(3)公正监督的原则;(4)绩效监督的原则。
3.预决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监督职权的主要方面。
4.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①审查权;②批准权;③变更撤销权。
5.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①监督权;②审批权;③撤销权。;
6.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中央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厅、局。
二、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国家机关;②企业,包括所有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③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④特定个人,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