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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辅导:公司董事等资格和义务

来源:233网校 2011年8月9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七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根据侵权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几种不同的程序。
  (二)股东直接诉讼
  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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