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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辅导:合同成立时间

来源:233网校 2011年8月31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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