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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辅导:保证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5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二、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
  保证是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2.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的内容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加以确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三)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2.债权让与的保证责任
  3.债务转移的保证责任
  4.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5.债务合同变更的保证责任
  6.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7.保证人的追偿权
  8.保证责任的免除
  (四)保证期问
  保证期间是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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