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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辅导:质押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5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四、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质押合同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
  3.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不同种类权利出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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