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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辅导:留置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7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五、留置
  (一)留置与留置权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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