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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辅导:定金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7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六、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例】多项选择题
  ◎下列有关定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B.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C.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即使主合同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但主合同仍不成立
  D.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定金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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