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六章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先按规定缴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返,是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依照一定比例办理退税。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就个人纳税人而言,其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应就其销售全额纳税。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例】多项选择题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A.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B.翻新轮胎
C.对污水处理劳务
D.超市销售的农产品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相关推荐: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更多推荐:2000年-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历年真题汇总
报考推荐:全国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