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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24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六章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2.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l日、3日、5日、l0日、l5日或l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计税货币
  增值税额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在计税依据所用本位币方面,我国税法规定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四)增值税的简易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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