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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24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六章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法律规定了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的开具应符合要求。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了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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