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2中级会计经济法:消费税的减免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27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六章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消费税的减免、退补
  (一)消费税的减免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消费税的退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出口按规定可以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货物出口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退还消费税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三)消费税的补税
  消费税的补税,与出口退税制度相联系: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而在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相关推荐2012中级会计经济法:消费税税率和应纳税额

更多推荐2000年-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历年真题汇总

报考推荐:全国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