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二、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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