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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会计经济法:扣缴义务人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0月12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扣缴义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四、扣缴义务人扣税的时限地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该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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