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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级经济法: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0月13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l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l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l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l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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