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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1年11月18日
  • 第2页: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责任以及查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财政法律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分为l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三)财政执法主体

  财政执法主体是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力、承担财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财政执法主体只是组织,即有关财政执法机关,不是个人。财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财政执法职责时,是职务行为,不是以个人名义。

  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3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四)财政执法权限和责任

  1.财政执法权限的依据

  2.财政执法权限

  (1)调查、检查权

  (2)处理、处分、处罚权

  3.财政执法权限的协调

  4.财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财政执法程序

  财政执法程序是财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查、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过程中,依法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等行为规范。财政执法程序制度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财政执法程序。

  (六)财政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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