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2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难点解析: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区别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1月25日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显失公平的合同
(2)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3)欺诈、胁迫成立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成立的合同
效力暂时不确定:
(1)转为有效:被代理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2)转为无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包括明示、默示拒绝)、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
效力是确定的:
(1)在撤销之前,合同有效
(2)一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
(3)撤销权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有效

  单项选择题

  ◎甲与乙订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诈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下列有关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合同订立时无效

  B.自乙提出撤销请求时起无效

  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请求时无效

  D.自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无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无效。

  多项选择题

  ◎对于一份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下列行为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有( )。

  A.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B. 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C.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D.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撤销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相关信息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学习计划表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汇总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难点解析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