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拟配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数的30% 82: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股份的承诺,代销期间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8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8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的90% 85:本次发行自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8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企业的股份36个月不得转让。
87: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现任董事、高管36个月受中、监、会处罚。12个月内受证劵交易所谴责。
88:公开发行债券:股份3000万元,有限6000.累计不超过净资产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89:证劵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符合保荐资格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90: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劵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91:证劵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92: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数量的70%,为发行失败。
9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94:基金自受理6个月、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
9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合同、及文件。
96:基金管理人收到核准文件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未实质变化,报国务院证监会备案。实质变化,重新申请。
97:封闭80%,开放最低,持有人人数符合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受到验资报告10日内备案,公告。
98:未满足条件;30日返还投资人已预交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9:股票上市条件: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25%以上,股本超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比例10%以上;3年无重大违法、虚假记载。
10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期限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10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期限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人。
101:证劵上市公告,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的持股数额。
102:股票暂停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103:股票终止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未能恢复盈利。
104: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告公告。季度报告: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4月——11月)。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105:重大事件: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变动;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控制变动。
106: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上市公司——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董、监、高,不得超过25% ;1年内不得转让。
107:短线交易:上市董监高买入(出)6个月的收益归公司。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不受6个月的限制。
108: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不执行,起诉。
109:证劵交易所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110:内幕信息: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净资产30%. 111:标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112: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的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劵市场失信行为。
113:通过证劵交易所的证劵交易。投资者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30%继续进行收购。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14: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115: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60日116: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30%,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17:一致行动人——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118: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其他社会关系)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119;权益披露的情形:通过证劵交易所的证劵交易,投资者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监会与证交所作出书面报告,公告,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20:达上市公司5%,每增加5%,或减少5%.报告,公告。之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121:权益变动书的编制:
1:不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5未到20%. 2: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5未到20%. 3:达到20%——30%
122:在上市公司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2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监会与证交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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