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五: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了解)
(一)财政监督概述
1.财政监督的内容
财政监督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另一是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包括:(1)对预算、计划的编制及执行的监督;(2)对财政收入上缴的监督; (3)对财政投资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4)对行政事业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5)对国家出资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
监督的角度主要有三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率性。
(二)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教材主要介绍狭义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狭义财政监督(下面简称"财政监督")。
(三)人大监督法律制度
1.监督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监督财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责之一。
2.监督职权
预决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监督职权的主要方面。
(四)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中央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厅、局。
(五)财政监督主体及职权
1.财政监督主体
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最狭义的财政监督,仅指政府财政部门所进行的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财政监督的主体是政府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
2.财政监督职权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概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包括如下两类制度:一是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制度;二是执法主体、执法权力和执法程序制度。
(二)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定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的具体形态就可以包括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非企业单位、特定个人。
1.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财政机关包括:(1)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财政收入执收机关;(2)承担国家财政资金收支出纳任务的国库;(3)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机关;(4)依法获取、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其他国家机关。值得注意的是,在预算法中,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可能会成为预算违法行为的主体。
2.企业。基于税收义务和财政资金使用,企业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3.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单位。
4.特定个人,包括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上述机关、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三)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了解)
财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财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分为l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四)财政执法主体
财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3类: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五)财政执法权限和责任(了解)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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