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基础讲义5.1: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来源:大家论坛 2013年8月13日

  备考攻略: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冲刺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
  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A.甲与律师签订的代理诉讼的合同
  B.乙与亲戚签订的监护小孩的合同
  C.丙与老师签订的在课外补习功课的合同
  D.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法》调整范围。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查看: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复习计划表

  ◇233网校提醒广大考生可依据考试大纲,有效进行会计职称复习!另外,网校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高清课程已经开通,学员可以选报VIP班冲刺班精讲班习题班等个性化辅导班次,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充分了解课程>>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