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损失小于或等于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 233网校提醒广大考生可依据考试大纲,有效进行会计职称复习!另外,网校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高清课程已经开通,学员可以选报VIP班、冲刺班、精讲班、习题班等个性化辅导班次,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充分了解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