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4年《经济法》高频考点:代理(1)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9日

 233网校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清课程免费试听>>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233网校福利大放送】:即日起,关注微信并转发点赞,马上送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最新独家资料!时间有限,赶紧行动起来!点击进入>>

代理(1)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一章 总论 >>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 代理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单选
  【本节目录】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适用范围
  3.代理的种类
  4.代理权的行使
  5.无权代理
  【高频考点】: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尽管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但却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后果当然也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既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后果,也包括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使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区别开来。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等。
  不适用代理的行为:(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2)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适用代理;(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4)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5)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
  1.委托代理
  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东 奥中级职称栏目精选稿件。
  3.指定代理
  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备考热点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完美冲刺专题

  2014年全真标准预测试卷在线模考 中级会计师历年真题及答案专题

  233网校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网校课程全科VIP班 点击免费试听>>

  包含: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精讲+冲刺+习题+考点预测+真题解析+模考押题2套)不过2015年免费重学

  赠送:课后习题+章节练习+课件下载+在线模考+讲师答疑

  报名咨询:4000-800-233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