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清课程免费试听>>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233网校福利大放送】:即日起,关注微信并转发点赞,马上送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最新独家资料!时间有限,赶紧行动起来!点击进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本篇知识点关系:经济法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考情分析】
考频:☆
【本节目录】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高频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资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备考热点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完美冲刺专题
2014年全真标准预测试卷在线模考 中级会计师历年真题及答案专题
233网校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网校课程全科VIP班 点击免费试听>>
包含: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精讲+冲刺+习题+考点预测+真题解析+模考押题2套)不过2015年免费重学
赠送:课后习题+章节练习+课件下载+在线模考+讲师答疑
报名咨询:4000-80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