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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法》高频考点: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0月20日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判断

  【本节目录】

  1.贷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2.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3.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4.贷款发放程序规则

  5.贷款期限规则

  6.贷款利率规则

  【高频考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一)贷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核心业务,它反映的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目前,我国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的种类包括:

  1.按照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划分,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敢、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按照期限划分,可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斯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3.按照有无担保及担保式划分,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4.贷款按其资产质量即风险程度划分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1五类。正常类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是指借款人目前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是指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靠其正常营业收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 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可疑类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还贷,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较少部分。

  5.根据贷款资金用途的不同,可将贷款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垣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6.根据参与贷款的银行数量,可将贷款分为单独贷款和银团贷款。单独贷款是指独家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在一起,在一个贷款协议下按各自承担的份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银团贷款是为了满足借款人对巨额资金的需要,并可在贷款人之间分散风险。

  (二)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贷款人的资格

  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其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核准登记,同时,金融机构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必须要有贷款业务范围,才能经营贷款业务。

  2.贷款人的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有权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6)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8)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3.贷款人的义务

  (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4)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7)个人贷款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8)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9)对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4.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和银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2)信用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

  (3)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

  (4)规定了不得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情形。

  (5)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贷款人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三)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借款人的资格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符合规定的境外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自主选择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以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5)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3.借款人的义务

  (1)依法向贷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材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配合。

  (3)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应当按照借款、贷款发放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贷款本息,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将贷款(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入,并采取保全措施。

  4.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

  (4)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6)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7)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8)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9)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四)贷款发放程序规则

  1.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

  4.风险评价与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五)贷款期限规则

  1.贷款期限的设定

  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2.贷款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六)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贷款利息的计收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贷款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3.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査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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