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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法》高频考点:证券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0月20日

  【考情分析】

  考频:★★★

  2011年、2012年多选,2010年单选,2010年综合

  【本节目录】

  1.证券发行概述

  2.股票的发行

  3.公司债券的发行

  4.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5.证券发行的程序

  【高频考点】: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证券发行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基本途径。依据发行的证券品种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与投资基金份额发售。本节介绍股票与公司债券发行和投资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和程序。

  (一)证券发行概述

  1.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狭义的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在所需资金募集后,做成证券并交付投资人受领的单方行为。通常所说的证券发行,是指广义的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融资方式相对应。

  2.证券发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证券发行的对象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公开发行必须严格遵循《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根据证券发行的目的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设立发行是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增资发行是为增加已有公司的资本总额或改变其股本结构而发行新股。增发新股,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配股或赠股的形式。

  (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根据证券发行的方式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而自行承担证券发行风险, 办理证券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并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证券发行事宜,承担证券发行凤险的发行方式。

  (4)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根据证券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之间的关系,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平价发行,又称面值发行或等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相同的发行方式。溢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的发行方式。折价发行,又称贴现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的发行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可见,我国允许股票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但禁止折价发行,以保障公司资本的充足。《证券法》还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二)股票的发行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皖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等规定的发行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 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菌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1)《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包括: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政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丰请和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 财务会报吿;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此外,《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有:

  ①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③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④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⑥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2)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暈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 还应适合下列条件: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3.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特定对象条件。《上市公可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上市公司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s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④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査。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1)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2.基金的公开募集

  (1)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3)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

  3.非公开募集基金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证券发行的程序

  由于证券发行种类、发行方式的不同,各类证券的发行程序不尽一致。依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证券发行大体有以下步骤。

  1.作出发行决议

  发行人发行证券一般先由其董事会就有关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提出发行申请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提交申请文件后,还应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以此提髙发行审核的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3.依法核准申请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4.公开发行信息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査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5.撤销核准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6.签订承销协议,进行证券销售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包括代销或包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釆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7.备案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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