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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0月20日
  • 第2页: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考情分析】

  考频:☆

  【本节目录】

  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高频考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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