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多选,2011年综合
【本节目录】
1.免税优惠
【高频考点】:免税优惠
免税优惠,是指企业应税收人或所得,按照税法的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包括:
(一)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消除法律性重复征税的国际通行做法。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西部大开发政策等实行低税率的税收待遇,《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要求纳税人补交税率差。
2008年1月1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所取得的收入免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包括以下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于征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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