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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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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必须有对保险标的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比如,假如你对一个跟你毫不相干的人或物进行投保,就是不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可分两种情况: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利害关系论;一种是同意或承认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比如我为自己投人身保险,这有保险利益;我为我的孩子投人身保险,也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主要有: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力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比如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清代石雕投保盗抢险。丁公司属于财产保管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清代石雕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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