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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连带”与“相应”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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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先承担,后追偿)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对恶意受让人)

  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相应:1、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高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先承担,后追偿)

  2、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发起人依照原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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