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清课程免费试听>>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免税优惠 |
(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于征税。 |
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低税率优惠 |
(1)税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区域税收优惠 |
(1)民族地区税收优惠;(2)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
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
(1)加计扣除税收优惠。(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税收优惠。(3)投资抵免优惠;(4)减计收入;(5)抵免应纳税额;(6)加速折旧 |
专项政策税收优惠 |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2)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优惠政策;(4)台湾航运公司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优惠政策;(5)股权分置改革 |
过渡性税收优惠 |
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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