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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适用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
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 |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
纳税地点 |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除外;(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纳税方式 |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纳税年度 | 纳税年度自公历至止。 |
纳税申报 |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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