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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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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人员,包括:(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有下列情形的,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2)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3)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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