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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抵押登记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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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抵押合同的适用: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可以抵押财产以及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哪些:

  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

  不能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共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抵押物登记的法律规定:

  必须登记的(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条件):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可以不登记,但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签订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抵押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5、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6、最高额抵押的规定:

  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定,但设有最高限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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