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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要约邀请与要约失效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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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约的具备的条件、生效时间和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承诺,受要约人也可以不承诺。

  2、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要约邀请的形式: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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