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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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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要约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举例: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但要求B报价,该传真属于要约邀请。

  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向A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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