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5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1月28日

 233网校 2015年《中级经济法》轻松备考4步走专题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法律规定:

  票据的伪造行为由于其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同时,尽管被变造的票据仍为有效,但是,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的条件:

  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②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

  ③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3、哪些情形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这属于有效变更,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推荐: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9月12至13日/报名条件

  备考热点233网校讲师解读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各科复习备考策略

  备考辅导:233网校全新推出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全科VIP班!第一年没有通过的考试科目,第二年可免费重学,报一年,学两年!立即抢购>>。 报名咨询热线:4000-800-233

  欢迎加入233网校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在线互动平台QQ群交流 微信号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