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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合作企业托管制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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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企业托管制: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1)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②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2)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3)合作企业成立后,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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