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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股东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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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权的分类(P52)

自益权(自身利益而行使) 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股权)转让权、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等
共益权(为公司利益而行使) 出席权、表决权,提案权,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请求法院宣布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权、派生诉权等
单独股东权(任一股东行使) 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
少数股东权(持有一定比例股东) 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10%)、股东提案权(1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派生诉权(1%)等

  (二)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1.公司人格否认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为原告,公司和相关股东为连带共同被告。连带就意味着公司责任不独立,责任不独立就不具备人格。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之间转让(P5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强制转让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P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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