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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股东会1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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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37条)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提示: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提示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还有以下职权(P62):

  (1)对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提示: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不行。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提示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释】公司的具体规章由经理制定。

  【提示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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