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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股东会2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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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会的形式(P47):

  (1)会议形式:定期会议(每年一次)和临时会议。

  (2)股东会会议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集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召集会议顺序: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主持会议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集】

  (1)召集会议顺序:①董事会②监事会③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主持会议顺序:①董事长②副董事长③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④监事会⑤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4.股东会决议(P48)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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