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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备考知识点:诉讼管辖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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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职权的行使:

董事会 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政府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董事会

产生 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链接】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所有公司的监事会都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一般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限制 1.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兼职。

  (三)监事会

产生 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主席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人数 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链接】一般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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