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经济法》轻松备考4步走专题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种类:1.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指定代理。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
1.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情形——有代理权,不好好用
(1)自己代理: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后果: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2)代理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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