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经济法》轻松备考4步走专题 章节习题在线测试>>
这里所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一.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是法律行为和非要是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二.生效要件 (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合法。
2.形式要件:口头;书面;视听资料;沉默形式(消极不作为,如继承)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附条件 |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
附失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
附期限 |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概念和特征:
区别 | 可变更、可撤销 | 无效 |
效力 |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 当然无效 |
主张者 |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 |
路径 | 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 绝对无效 |
时间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 | 不存在此种限制 |
溯及力 |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 自始无效 |
总结: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 单方 | |
无行为能力人 | (1)代理、纯获益、细小:有效 (2)其余:无效; |
无效 |
限制行为能力人 | (1)代理、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 (2)其余:效力待定 |
无效 |
欺诈、胁迫 |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
无效 |
乘人之危 | 可撤销 | 无效 |
恶意串通 | 无效 | |
违法或公共利益 | 无效 | |
合法掩盖非法 | 无效 | |
重大误解 | 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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